一、請領政府各項公費學雜費減免者、農漁會子女獎助金、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、原住民委員會獎助金、勞委會助學金、弱勢學生助學金、高職免學費方案、台北市勞工局、行政院退輔會者,不可重復申請,只限擇一申領。
二、本校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不含延長修業年限、暑期重補休。
三、登錄完成後請列印申請書,連同應繳相關證件繳至學務處活動組辦公室。
四、逾時申請及未繳交表單者,視同放棄。
五、請領學雜費減免者,請更換學雜費繳費單後再至銀行繳費或辦理就學貸款。
六、請領弱勢學生助學金者,僅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申辦,預計每年12月中公布審查結果,審查通過者,補助金額於第二學期學雜費繳費單中扣除(多退少補)。
七、申請書中應繳金額與減免金額僅供參考,詳細金額以繳費單上為主。